厦门市中小学(中职)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点击:7631
厦门市中小学(中职)党组织
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进学校党组织工作制度化,提高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中小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都应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就近联合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在筹建学校时同步筹建党组织。
第五条 中小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至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到期应按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学校党组织设书记1人,如书记由校长兼任且学校规模较大的,可设副书记1人。学校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调动或任命下级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学校应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党务干部,并提供必要的党建工作经费。
第三章 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和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和监督学校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团结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爱国主义和师德教育。加强学校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第八条 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探索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直选范围。用好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畅通和拓宽党内交流沟通和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党务公开内容、程序和形式,扩大党务公开范围,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第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做好学校干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选拔任用工作。学校中层干部选拔实行竞争上岗,特殊情况的可报上级组织批准,通过推荐考核提任。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重视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十条 积极稳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规划,规范发展党员程序,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加大对中青年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力度。严格履行发展手续,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按规定收缴、管理、使用党费,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第十一条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中心组学习和“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扎实推进行风建设,持续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和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培养党员干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不断提高党员党性修养和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参与学校重大事务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改革、分配、大额度资金使用、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离退协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离退协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围绕学校党的工作和教育教学中心任务,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作用。
第十四条 做好统战工作。将统战工作列入党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党的统战政策,关心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自章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团结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同心同德办好学校。
第四章 党组织书记的任职条件、资格、考核及待遇
第十五条 书记的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全局观念强;有较强的改革意识与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具有履行党务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为人正派、心胸开阔,团结同志,善于营造团结和谐、开拓进取的工作氛围。
第十六条 书记的任职资格
(一)党组织关系在本单位,正式党龄在3年(含3年)以上,并符合相应行政级别晋升的任职年限规定。
(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书记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书记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教师职务。
(三)身心健康。
(四)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任用。
第十七条 书记的考核
书记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考核方式参照《厦门市中小学(中职)校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校长考核的规定。
第十八条 书记的待遇
书记(副书记)的待遇、工作量计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应与校长(副校长)同等对待。
第五章 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党组织书记负责主持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按照“五个好”的要求,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党委(总支、支部)大会,结合本单位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委(总支、支部)工作。
(二)组织实施党委(总支、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每年向学校党员大会述职。
(三)扎实抓好党的自身建设。组织党员加强学习,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选拔和考核工作。
(四)支持和促进学校行政工作。协调党、政、工、团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党委(总支、支部)和干部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民办学校等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委教育工委可结合本区实际,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