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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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需要,促进教育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加强对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
第三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研究对厦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教育科学领域内对丰富和发展教育理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前言问题。真正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来发展教育事业,加强素质教育理论实践问题的研究,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依据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确定课题,面向厦门教育系统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有关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承担规划研究课题。
第二章
第五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厦门市教育局领导下的全市教育科研规划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批及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厦门各有关教育部门、机构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和研究计划;
2.确定和管理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审查、申报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3.组织对市级教育科研重大课题成果的评审、验收,推广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4.定期评选厦门市教育科研成果奖,资助出版教育科研著作,奖励教育科研的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成果;
5.领导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第六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及课题指南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工作;
2.组织规划课题的评审工作;
3.制定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4.定期检查规划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5.负责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鉴定、验收、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6.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和出版的具体组织工作,管理奖励经费和出版经费;
7.负责举办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8.向市教育局和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及事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9.建立全市教育科研档案,组织全市群众性教育科研,统筹和协调各教育科研机构、单位、学术团体的科研工作;
10.负责与全国各省、市教育科研规划单位建立联系、交流信息。
第三章
第七条 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采取依据课题指南的基本要求,自由申报,公开竞争,全市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课题指南一般每5年发布一次,申报的课题一般参照课题指南选题。
第八条 少数由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或教育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采取委托的形式,由领导小组单独下达列项。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每年的4—5月份为受理课题申报的时间。
第十条 在课题申报受理期限内,各单位的科研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认真填写《厦门市教育科研课题申请·评审表》电子稿及书面稿一式5份,经单位审定,报送市规划办。区属学校须经区教育局组织推荐。迟于规定日期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一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2个或2个以上的市级课题,正在执行中的市级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须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书面推荐。
第十二条 每个课题必须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申报书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报出。如课题组成员较多或有其他原因需协助负责人主持研究工作的,可设第二负责人。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四条 经评审确定的市级课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和科学的教育理论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对我市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
4.能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5.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6.课题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经费预算合理并有一定的来源,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规划办受理申请后,对申报的课题初选,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不得进入后续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经学科专家组评审,进行复选。复选通过的课题送至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立项。
凡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课题,不予审批。被立项为市教育规划课题者,可以再申报市级以上课题(含全国、省规划课题或教育学会等有关机构立项课题)。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 规划办负责向市财政申请课题经费资助各课题的研究。各区、学校应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立配套经费,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资助经费的核定办法是:规划办提出资助经费分配的原则和各课题资助经费的额度;领导小组审定后代向市财政申请下达。
第十八条 课题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方法。每一个课题预留1000元的经费,由规划办统一支付课题评审鉴定费用。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课题研究必需的调查、差旅费、资料、文印、录入、印刷、鉴定、小型会议费等,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等以及其他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并应在课题完成后,编制总决算表,报规划办核销。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规划办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对经费使用混乱、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者,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课题的申请。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审查批准后,即由课题小组与规划办共同签订教育科研课题协议书,正式列为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协议书签订后即行生效,各方都按协议执行,共同努力,争取做出成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协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实验或修改实验方案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主持课题研究全过程,负责协调课题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并于每年年底提出课题研究进度报告(附该年度所得的阶段性成果),报送所在单位和规划办。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八章 鉴定
第二十五条 凡厦门教育科研市级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表》,并将《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研究成果的材料电子稿和书面稿一式5份报送规划办。
第二十七条 高校和中职学校承担的课题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包括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鉴定组专家一般为5人。鉴定组专家人选由课题组和承担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由规划办核定。
重点课题鉴定主要采取现场鉴定方式,一般课题则由规划办组织统一鉴定。规划办将定期从专家库中挑选出5名专家组成课题评审鉴定组,组织对这些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进行评审鉴定。课题组可以提出不多于2人的回避专家名单。
第二十八条 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填写《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并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市规划办根据4/5专家的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二十九条 通过鉴定后,规划办在《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对课题研究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发给《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奖励
第三十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对推动我市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社会效益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第三十一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决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工作办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十二条 设立教育出版专项经费,支持优秀的教育基础理论、教育科研著作的出版(具体办法见《厦门市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设立教育科研专项奖励经费,领导小组定期举行厦门市教育科研的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活动(具体办法见《厦门市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主要执行对象为厦门市“十一五”起(2006年起)的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未尽事项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厦门市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