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商旅游学校“星级学员” 及“奖学金”评选规定
作者:工商旅游学校学生处 点击:4647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激励广大学生树立自信,勤奋向上,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创造更加良好的学习氛围,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及特别奖学金。第二学期评选综合奖——“星级学员”,“五星学员”颁发一等奖学金,“四星学员”颁发二等奖学金,“三星学员”颁发三等奖学金。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奖学金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具有优良的道德品德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中学生守则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奖学金分三个等次,各等次申报条件如下:
(1) 操行等级优,平均月获4.8颗星以上,学习成绩主要科目全优,其余科目成绩良以上。
(2) 操行等级优,平均月获4.5颗星以上,90%主要科目学习成绩优,其余科目及格以上。
(3) 操行等级优(平均月获4颗星以上),80%主要科目学习成绩优,其余科目及格以上。
备注:各专业、各学科开考试成绩由教务处综合评价后确定标准。
2.“星级学员” 申报条件
(1)“五星学员”参评条件: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优良的道德品德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中学生守则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学习,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均为良以上,其中成绩优秀的学科占学科总数的50%以上),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德、智、体、美的某一方面有较突出的成绩,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体育合格标准》,且体育课成绩良好(75分以上),学年平均月获4.8颗星以上;或者,有优良的道德品德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中学生守则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积极、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并曾在本学期获得班级“五星级学员”称号或优秀实训生称号,学年平均月获4.8颗星以上。
(2)“四星学员”参评条件:
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略逊于五星学员,学年平均月获4.5颗星以上,在学雷锋优秀品质中有具体行动并在某一方面比较突出。
(3)“三星学员”参评条件:
学习成绩、综合表现良好,学年平均月获4颗星以上,并在学校、班级工作的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条 为了鼓励学习、表现进步显著的学生,特设学习、表现进步奖。
第四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的比赛,在参赛中提高综合素质,为校争光,将根据参赛规模、级别与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设特别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程序:
a)学生处按学校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评选计划;
b)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
c)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将有关材料上报本专业部;
d)专业部会同有关教师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将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e)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获奖情况;
f)学生处审核;
g)公示;
h)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为了使更多的同学享受到奖学金,原则上同一学年中不重复推荐同档次奖学金。若确有进步,下学期获得更高的奖项,奖励时将发放上、下学期奖学金的差额部分。
第七条 学生在三年级下学期及实训时不参评奖学金。
第八条 一学期获得多种奖项的,只领取最高级别的奖学金。
第九条 对奖学金获得者实行跨学期跟踪制,若在获得奖学金的下一个学期有较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将撤消荣誉,收回奖状。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工商旅游学校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