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
作者: 点击:7901 日期: 2021/11/30 10:28:50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政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会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一支富有执行力、战斗力、活力的干部队伍,保证我校学生活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学生会章程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条件
学生会委员、团委学生会干部是团委会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实行规章制度的带头人,是学习生活的排头兵。在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过程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强的政治素养,认真学习各类先进的思想政治理论,能够用坚定的政治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熟悉学生工作的规律和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自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服从上级领导组织安排工作要求。
(三)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学,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学一道学习、工作、生活。
(四)正确行使工作职权,严以律己,坚持一切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群众路线,反对办事务虚之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团结同学,把自己看成一名普通的学生,遇事同本部门同学商量,集思广义,博采众人之长。
(六)学生干部乐意、欢迎学生监督,接受学生举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确有违章、违纪行为,由老师讨论给出意见后,可劝其主动申请免去所任职务。
第三条 选拔任用纪律
(一)不准在选举中有违反校纪、校规等现象。
(二)不准在学生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酝酿、恶意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选位站队,以及打击报复。
第四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学生会干部的选拔聘用,均需按照自我报名或民主推荐、自荐形式报名,举行公开竞聘演说,接受学生会成员的考核考察,并由学生会成员集体通讨论、投票通过。
(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选拔任用,须经校团委讨论,对提名人进行工作能力、民主评议、学习情况等方面考察,专业部批准,报校团委讨论决定任免。
(三)学生会干部的选拔任用,须经原校团委干部讨论提名并上报,对提名人进行考核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公布提名人履历简介,由全体学生会投票通过。
(四)学生会干部的选拔,需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和建议。有关干部任免案形成决议并通过任命后,公布干部任命公示,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聘期一般为一届)。